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废品回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行业集中经营场所。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禁止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