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十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其他地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