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项目:

(一)住宅楼;

(二)距离住宅楼十米以内的建筑物;

(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其他地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