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