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