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规划)和预算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