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