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八条已修改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