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