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企业技术进步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企业技术进步项目连续和有效地实施。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时,应当建立项目的咨询论证、前期准备、施工、投产达效、还贷等全过程责任制。

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