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指导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政府应当引导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市、县(市、区)经济(经计)、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为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导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和技术开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