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政府应当引导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能力。

市、县(市、区)经济(经计)、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为企业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导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和技术开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