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