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