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接受申请复查或者接受年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