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缴文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