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捐赠文物、发现文物及时上报上交、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缴文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