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灭失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