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埋设保护界桩,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保护机构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