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