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做好立法调研活动。立法调研分为立法审议项目调研和立法调研项目调研两类。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