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形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初稿,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立法规划中产生。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后,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