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