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盈利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占上年度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少于5%。

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高于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