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借用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测绘业务,应当在分立、合并、终止后三十日内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颁发证书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