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实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内没有保修点或者保修点已经撤销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