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