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