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