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培育第十六条已修改依法划定为自留山的宜林荒山,应当签订绿化造林合同,限期植树造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