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察职权。

行政监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