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