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监察工作制度第二十条已修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结案和报备案等办案制度。土地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