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机关依法合理开发水资源,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发展水利电力事业。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土保持,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

自治县按照本地水电发展规划,经资源论证,专家评审,自主审批小型水电站建设项目,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