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地方河流的治理和保护,严禁违法向河流排放污水,禁止向河流倾倒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品物。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含农垦部分),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和生态保护建设。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