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