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企业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经批准兴办的企业,须按规定的期限注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注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缴销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书。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