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