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