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格式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