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