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追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