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