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