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五)仲裁代理;(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七)公证证明;(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