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