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