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五条已废止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报送备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公告。地方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