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