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不符的,应当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