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