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第十条有效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