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九条有效矿产资源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用途的矿产资源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禁采区、规划限采区和规划开采区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