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